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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22年度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29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二级院、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3+1”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围绕自治区“十大产业”“十二个产业集群”、种业和民生改善等重大科技需求,加快最紧急、最紧迫的核心技术的攻关,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发布2022年度自治区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南范围

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自治区重点研发任务专项,自治区创新环境(人才、基地)建设专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计划(资源共享平台建设、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自然科学基金、少数民族科技人才特殊培养计划、天山创新团队计划,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专项—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科技行动项目、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项目,自治区区域协同创新专项—科技援疆计划、上海合作组织科技伙伴计划及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指南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12。

二、申报须知

1.项目申报单位(申请人)须严格按照项目指南的支持内容和相关要求进行项目申报。不在申报指南支持范围内、不符合项目申报要求的不予受理。

2.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地(州、市)科技局、已授予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归口管理权限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推荐单位,应结合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认真遴选推荐,做好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

3.申报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

4.申报项目受理后,如无特殊原因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5.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以所附各类科技计划的申报指南要求为准。

6.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积极申报、推荐军民融合科研项目,引导军民融合科技创新联合攻关,有效促进军民供需对接、资源共享共用、科技成果转化、军地协同创新。

三、申报与推荐方式

申报相关子项目类别的申请人按照模板填写《申报书》(见附件),并将电子版发送至:1554270070@qq.com,待科研处审核。等学院研究通过后,在自治区科技厅网站(kjt.xinjiang.gov.cn)的“新疆科技计划管理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

   四、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10月8日。

   五、申报限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限制申报范围:

   1.项目负责人有负责在研项目的(不包括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天山雪松计划、天山青年计划等人才培养项目);

   2.项目负责人之外的前2名项目组成员中有人作为前2名参与在研项目达到2项的;

   3.项目承担单位存在到期未验收项目累计超过3项的;

  以上项目合同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且在申报时已提交验收报告的不在限项范围内。

   4.同一单位的同一内容或相近内容项目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同类别科技计划的;

   5.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自治区已立项项目相同或相近的;

   6.项目申报单位、参与单位、项目团队成员在财政资金专项审计、巡视等检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或有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或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的。

   7.申报指南明确提出申报限制的。

   六、其它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及负责人须分别签署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诚信承诺书(附件13)。

   2.凡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科技成果进行技术交易活动,需签订技术交易合同,并及时进行登记。

   3.项目单位和推荐单位要严格落实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令第19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新科规字﹝2019﹞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关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办法(试行)》(新科监字﹝2020﹞6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新科规〔2021〕2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

   4.有条件的项目单位和推荐单位应建立完善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审查机制,防范科研伦理和安全风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审查和过程管理。

   5.经过相关程序认定有涉密内容的项目不通过网上申报,可直接将申报材料交相关科技计划的管理处室。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科研处:程玉兰   0991-4324163